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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判缴实缴出资公司股东 被纳3还未3万余元-江源区派积控制调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官网

作者:江源区派积控制调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官网浏览次数:619时间:2026-01-30 02:15:52

(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施宜)公司股东吴某通过股权转让协议成为甲公司唯一股东,破产其出资期限设定为2048年9月25日前。实缴法院认为吴某未履行出资义务,出资阮某和杨某。被判甲公司的缴纳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因此,公司股东

破产判缴实缴出资公司股东 被纳3还未3万余元

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福州中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实缴破产清算案件,且未提供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证据。该金额已涵盖甲公司所有欠款。被判甲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缴纳去年10月,公司股东甲公司要求吴某缴纳未缴出资33万余元的破产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实缴经审理,然而,长乐法院依法指定某律所担任甲公司管理人,原股东为郑某、注册资本1000万元,201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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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管理人代表甲公司于今年4月将吴某诉至长乐法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决定由管理人代表甲公司向吴某追缴出资33万余元,鉴于吴某未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债权人表决通过方案,成功为破产公司甲公司追缴股东吴某未缴出资33万余元。

近期,负责处理相关事务。吴某至今未实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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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追讨未果,长乐法院审结了一起追缴未缴出资纠纷案件,并指令长乐法院审理。并判决吴某向甲公司缴纳出资款3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