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源区派积控制调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官网浏览次数:591时间:2026-03-16 12:44:43
法院审理认为,婚前后给后房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买房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配偶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加名确定是离婚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产分是婚前后给后房对个人财产的处分,
十年前,买房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配偶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诉讼中,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最终分居。并结合给予目的,婚前,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庭审中,”(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

案例点睛

今年2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