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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离婚一方将其所有的产分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婚前后给后房
十年前,买房

法院审理认为,配偶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并结合给予目的,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最终分居。

案例点睛

今年2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
小丽与小武(均为化名)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地址: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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