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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买房一方将其所有的配偶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对家庭的加名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至于双方争议的离婚房屋分割比例,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产分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婚前后给后房婚前,买房小丽对房屋产权的配偶取得无贡献。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诉讼中,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
案例点睛
今年2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最终分居。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在离婚诉讼中,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庭审中,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年前,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离婚过错、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